跨境电商进入阿联酋市场增值税指南 
跨境电商进入阿联酋市场增值税指南 

跨境电商进入阿联酋市场增值税指南 

本指南旨在帮助中国跨境电商公司在阿联酋市场遵守最新的增值税法规,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本文是阿中产业研究院“阿联酋生意经”系列第14篇,深度介绍中阿投资、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产业趋势、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和潜在交易机会。

阿联酋自2018年1月1日引入增值税,成为联邦层面首个征税税种,由联邦税务局管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2022年10月21日,阿联酋内阁发布了2022年第99号内阁决定,修订《阿联酋增值税执行条例》第72条,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此次修正对电子商务纳税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1. 概要

阿联酋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引入增值税,作为第一个在联邦层面征收的税种,由联邦税务局管理。 阿联酋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扎比、阿吉曼、迪拜、富查伊拉、哈伊马角、沙迦和乌姆盖万。 为了在联邦政府和酋长国之间分配政府的增值税收入,阿联酋采用了分别报税的机制。

阿联酋引入增值税后,电商增值税注册人必须在与供货相关的固定机构所在的酋长国(如果是居民纳税人)或在接受供货的酋长国(如果是非居民纳税人)申报应税的供货(包括按标准税率针对供货缴纳增值税,目前税率为 5%)。

2022 年 10 月 21 日,阿联酋内阁发布了 2022 年第 99 号内阁决定,修订了《阿联酋增值税执行条例》第 72 条的规定。修正案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修正案对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应税供货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要求保存交易记录。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布了增值税公开说明 VATP033,涉及电子商务供应的新报告要求。

2.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媒介进行的供货,电子商务媒介涵盖广泛的概念,包括网站、门户网站、网关、界面、平台、市场、API 和类似应用程序。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视为通过电子商务供货:

(1) 货物和服务在电子商务媒体上列出或刊登广告;

(2) 通过电子商务媒介订购了商品和服务,无论是否在线支付;

(3) 在供应货物的情况下,货物被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而该地点并非供应商名下的资产或由其经营;以及

(4) 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在极少或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授予客户接受服务的权利。

3. 居民纳税人

根据前述说明中所解释的,在一个日历年度内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商品和服务超过 1 亿迪拉姆(2700 万美元)的纳税人被称为 “合格注册人”。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注册人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在客户收到货物或服务的酋长国,申报通过电子商务提供的货物,并保留相关支持证据。

居民纳税人在接受供货的酋长国进行增值税申报,可以让增值税收入在各酋长国之间的分配更加公平,并符合在消费地对电商货物征税的国际趋势。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合格注册人必须在超过 1 亿迪拉姆临界点后通过提交的第一份增值税申报表通知 FTA。

提供电子商务用品的注册人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每年交货的货值是否超过该临界点,并在超过该临界点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中通知 FTA,并确认超过临界点的日期。

4.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要求未作修改。

自阿联酋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征收增值税以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根据接收供货的地点逐个向当地酋长国进行增值税申报。这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所有应税供货,并从首次供货开始计算。

虽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要求并未因《阿联酋增值税执行条例》的修订而改变,但现在自贸区有可能更严格地审核非居民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如果向酋长国提交的供货申报有误,则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自愿披露报告,目的在于修正酋长申报中的错误。

作者:阿中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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