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建设工程法律概览
沙特建设工程法律概览

沙特建设工程法律概览

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之上,遵循伊斯兰解释学的汉巴派,采用《古兰经》教义的强硬和直接解释。

因此,沙特法院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与普通法和民法制度大不相同。当然,各方有自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然而,他们的自由程度受到《古兰经》中某些禁令的制约。总体而言,违反伊斯兰教法基本原则的合同条款将不会在沙特法院得到执行。

沙特阿拉伯没有专门的建筑法,因此私营部门的所有建筑协议都受到各方同意的约束,前提是该协议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然而,根据沙特阿拉伯皇家法令M58/1427颁布的《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招标法”),公共部门合同受到一些特定规定的约束,该法旨在促进王国内的透明度、诚实、经济效益和竞争。

以下是沙特承包商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的简要概述。

1. 合同和法规

对于公共工程合同,沙特阿拉伯政府使用自己的标准合同形式(通常在www.saudiembassy.net上可获得)。公共工程合同受招标法规定。

对于私人合同,标准合同形式通常对本地和国际承包商相同。该地区广泛使用FIDIC合同。

在沙特进行设计或建造的任何承包商都必须遵守沙特建筑法典,这是有关最低建筑标准的技术、法律和行政法规。

2. 诚实守信责任

伊斯兰法的原则非常强调诚实守信责任。一方是否表现出善意或恶意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一个例子是违反警告责任。如果承包商意识到错误或缺陷但继续工作而未通知雇主或工程师,他们可能违反了诚实守信责任。

3. 时效限制

在普通法和民法管辖的司法体系中,如果索赔逾期,这将为被告提供非常有力的辩护。然而,在沙特阿拉伯没有法定时效期限。如果合同时效限制符合伊斯兰法原则,沙特法院将支持其执行。

例如,在涉及时效辩护的情况下,沙特法院可能会拒绝以以下情况为由驳回索赔:(i)这对索赔人是不公平的,(ii)权利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这两者都违反了伊斯兰法的原则。欺诈和恶意行为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4. 违约合同的救济措施

伊斯兰法禁止“利己”(不正当得利)和“战利品”(投机)。因此,合同救济仅限于直接和实际遭受的损害,不能要求因间接或后果性损失、业务损失、利润损失、机会经济损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投机或不确定性损失而赔偿。同样,具体履行和禁令救济通常无法获得。

5. 延迟、中断和加速

招标法第52条允许在以下情况下延长合同时间:(i)雇主要求额外工作;(ii)工程的年度预算不足以在原定完成日期前完成;(iii)相关公共机构无过错地暂停工程。

只有在遭受的损失是直接、公平且成比例的情况下,中断索赔才有可能成功,并且承包商采取了合理措施来减轻损失。正如前文所述,伊斯兰法禁止不正当得利和投机,因此承包商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而获得赔偿。

6. 罚金

罚金条款通常是允许的,但受上述伊斯兰法原则的制约。因此,只有延迟损害的金额准确反映了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罚金条款。

关于公共部门合同,招标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对于政府机构进行的所有招标和采购,延迟罚款应适用10%的责任上限,供应合同则适用6%的上限。

7. 终止

对于公共工程合同,政府有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招标法第53条所规定。这些情况包括:(i)承包商破产;(ii)未经政府许可转让或分包合同;(iii)承包商未在政府通知的15天内纠正延迟或合同违约;(iv)承包商行贿。根据招标法第54条,如果政府机构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赔偿。

沙特法院通常会支持私人合同的终止规定。如果存在有效理由,法院还将允许因合同中未规定的原因而终止。

8. 不可抗力

沙特法律承认不可抗力条款;然而,法院将仅认可超出一方控制的绝对无法履行的特殊事件,而不是过于繁重的情况。

然而,对于公共部门合同,招标法第51条规定,如果延迟是由于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或原因而发生,合同将得到延长(罚款将被豁免)。

9. 变更

关于公共工程合同,招标法第36条允许进行变更。工作范围的增加可在合同价值的10%内进行,而省略则限制在20%内。关于私人合同,法院通常会支持合同规定,前提是它们不违反伊斯兰法原则。

10. 工程完成

除了招标法第53条确认的有关公共项目的规定之外,关于工程完成没有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确认,在公共项目中,政府有权从承包商那里撤回工作并废除合同,或者在承包商未完成项目的情况下自行执行合同。此外,招标法第40条规定,最后一笔付款(对于公共部门合同不得少于10%,对于私人部门合同不得少于5%)应在工程交付后支付。

11. 争议解决

建筑争议可以由伊斯兰法院、商业争端解决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劳动法院解决。

在私营部门,各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自由进行诉讼或仲裁(根据仲裁协议)。根据2012年新仲裁法第11条,各方有义务遵守其仲裁协议,但如果涉及必须解决的伊斯兰法问题,也可以在沙特法院提起并行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仲裁由申诉委员会负责,因此可能与诉讼一样昂贵且耗时。调解通常只在法定要求下使用。

在公共部门,将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听取关于(i)政府机构违约的合同;(ii)承包商违约的合同;(iii)承包商的履行缺陷;以及(iv)承包商的欺诈、欺骗或操纵的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做出决定后的60天内向申诉委员会上诉。

12. 破产/破产

根据招标法第53条(d)规定,承包商的破产或破产是政府合同终止的理由。

在私营部门,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包含在破产或破产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规定。沙特法律没有在这些情况下自动将合同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本文由阿中产业研究院精心编撰。阿中产业研究院中东法务中心汇聚了一支卓越的律师团队,成员均来自中国顶尖律师事务所,并联合中东地区的法律精英,共同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中东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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